離岸風電 3-2 區塊開發第二期選商機制公布
離岸風電 3-2 區塊開發第二期選商機制公布
經濟部自 112 年 9 月 27 日起,召開多場離岸風力發電區塊開發契約書(草案)說明會,同時在不同場合徵詢各界意見,經濟部於今(23)日公告區塊開發第 2 期「離岸風力發電區塊開發場址容量分配作業要點」,並提供彈性作法,確保未來所有風場開發案均能如期如質完工商轉。
區塊開發第 2 期選商機制主要調整內容,包括依序位優先順序,給予不同容量上限,最大獲配容量達 900MW,股東相同之申請人以不同風場包裹提出單一申請案需符合海域空間充分利用三項原則;
1. 產業關聯方案項目與數量改由開發商自選的自助餐模式,共有 24 項,及格分數雖為 70 分,總分拉高至 120 分,並調整使用本國籍主要施工船舶、運維技術及營運期環境監測服務及工程設計服務等項目配分,若選擇使用本國籍主要施工船舶應檢附「優先承攬協議」,及倘無法依承諾落實時之具體「補分方案」,並承諾於行政契約簽署後 6 個月內提供正式商業合約。
2. 行政契約新增「有條件給予併網一年彈性」機制與展延條件,需要符合兩項條件:
(a) 依所提產業關聯方案之風機機艙與葉片,於完工併聯年度之第 1 季完成首件生產。
(b) 於所定完工併聯日前達成「所有風力機組水下基礎設置」。
另調整「國內外施工船舶量能不足」,可納入作為不可抗力/不可歸責事由;新增分批繳納履約保證金的彈性機制,於申請簽訂行政契約前繳納至少 50% 之履約保證金,剩餘數額於簽訂行政契約後 12 個月內或專案融資到位後 1 個月內取其前繳納;
3. 另外,明定開發商於選商階段檢附與二家以上集團簽訂之購電合作意向書 (LOI) 之證明,可獲得額外增加 100MW 容量;正式 CPPA 須於簽訂行政契約後 18 個月內或融資到位後 1 個月內取其前,來繳交相關文件等。
經濟部補充說明,區塊開發第 2 期提供了業者完工併聯的彈性做法,考量部份業者建議給予較長備標期,且可充分利用來年的天氣窗進行海域調查探勘等因素,在後續辦理選商的時程規劃層面,調整為 113 年 4 月選商收件截止,預計 113 年 5 月公告第 2 期選商結果。
參考資料:經濟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