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部:碳費實施以「減量」為主 參考國際作法促進產業加速轉型
環境部:碳費實施以「減量」為主 參考國際作法促進產業加速轉型

環境部在今年 4 月 29 日預告碳費徵收的三項配套子法草案,民間團體關切碳費實施時間及配套作法,環境部再次重申加速推動徵收碳費 (Carbon Fee) 已是當前施政重點。在現有法制架構下,參考歐盟、新加坡、韓國等實施碳定價經驗,運用碳費制度,發展多元工具,以促進多元減碳。環境部強調,碳費主要目的是「加速減碳」,同時促使產業轉型,並非增加國家財政收入;環境部在研提相關配套制度時,即已明確要求產業需提出具體減碳計畫,環境部補充說明如下:
一、依照國家 2030 年減碳路徑 規劃減量指定目標
環境部說明,目前規劃兩種減量指定目標以供產業遵行,第一種為參考科學基礎減量目標 (Science-Based Targets Initiatives, SBTi)的精神,以 2021 年為基準年,至目標年 2030 年共減量 42%;第二種為技術標竿指定削減率,以 2019 年至 2023 年排放的 5 年平均值作為基準年排放量,在達成 2030 年國家自定貢獻前提下,依不同排放型式(如:直接排放、使用電力間接排放)訂定排放標竿值。以固定燃料燃燒標竿值為例,係以我國各行業(鋼鐵業、水泥業、石化業、紡織業、造紙業及其他行業)燃料單位熱值排放量的前 25% 作為標竿值,計算其至 2030 年應削減的排放量。環境部推估未來碳費開徵後搭配自主減量計畫及指定目標等配套措施,在假設所有收費對象均提出自主減量 (Voluntary Emission Reduction) 計畫、且達成技術標竿指定削減率之情境下,預估收費對象相較其基準年(2019年至 2023 年,5 年平均排放量)可減少約24%以上的排放量,此一削減量有助於臺灣達成 2030 年國家自定貢獻。
二、以減量為出發點 加速產業低碳轉型
環境部表示,參考國際間已實施碳定價機制國家,如:歐盟、韓國及新加坡等,為避免碳洩露及兼顧產業過渡轉型,往往給予免費排放配額或免稅額,相較之下,日前我國所預告碳費收費辦法草案的設計則更為嚴謹。
以歐盟為例,被列管對象若屬高碳洩漏風險行業且符合排放標竿者,即可無條件取得 100% 的排放配額;而我國則是要求收費對象需提出具有指定目標之自主減量計畫並經核定後,才能適用碳洩漏風險係數調整收費排放量。在此機制運作下,收費對象即便適用前述排放量調整機制,仍要繳交一定比例的碳費,並無法豁免其繳費義務。至於臺灣收費排放量以 0.2、0.4、0.6 分期進行排放量調整的期程規劃,係參考國際免費配額退場的腳步逐步加嚴。換言之,我國碳費機制對於高碳洩漏風險對象的處理,並無外界所述過度折扣之情形。此項制度設計是在建構在減少排放量基礎上,實無外界所言剝奪碳費審議會權責之情形。
三、適度使用減量額度 促進國內多元減量
環境部指出,為鼓勵碳費收費對象(大排放源)帶動非碳費收費對象(小排放源)進行減量,優先讓資金留在國內投資各項減碳工作,因此設定收費對象使用自願減量專案及碳抵換 (carbon offset) 專案之減量額度扣除收費排放量之比率為 1.2,惟使用減量額度之扣除上限不得超過收費排放量的 10%。另外,也限制只有非屬高碳洩漏風險的收費對象可使用國外減量額度來扣除收費排放量,並限定扣除上限為 5%,對於國外減量額度的來源及品質,未來也將參考《巴黎協定》(Paris Agreement) 的規範,另定認可準則進行把關。
四、每年追蹤查核自主減量計畫
環境部強調,為審查碳費收費對象提出自主減量計畫之執行成效,將每年查核自主減量計畫執行進度,事業應於每年 4 月 30 日前向環境部提交前一年度之自主減量計畫執行進度報告,符合執行進度者當年即可適用優惠費率。若經中央主管機關查核事業未依核定內容執行,將追繳當年度一般費率及優惠費率之差額,並命其限期改善,如未於期限內完成改善,將依法廢止已核定之自主減量計畫,屆時該事業因未取得核定之自主減量計畫,除將以一般費率繳納碳費,亦無法適用碳洩漏風險係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