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臺離岸風電首例  訴願認定彰化風場航道禁漁違法

Jan. 18 2023

全臺離岸風電首例  訴願認定彰化風場航道禁漁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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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部在 110 年 4 月 26 日公告彰化風場航道處分,其附件《彰化風場航道航行指南》內容包含「漁船不得於彰化風場航道之北向巷道、南向巷道及分隔區進行漁業行為」、「漁船應由東、西側緩衝區、彰化外海近岸航行區通行,並儘量避免進入南北向巷道及分隔區。」及「所有穿越及航行彰化風場航道之船舶應向彰化VTS報到」等規定,該公告於 6 個月後正式實施。

  201位漁民對彰化風場航道禁漁、禁航及強制報到等措施不服,於 110 年 11 月至 111 年 4 月間,陸續委任漁民權益暨環境永續中心(下稱漁環中心)協助提起訴願。

  漁民於今日(112年1月16日)收到行政院訴願決定,認為航道處分關於禁漁的部分違反法律保留原則,要求交通部另為適法處分。但就禁止漁民航行的部分則仍認為沒有違反明確性或比例原則。

  協助漁民提起訴願的黃馨雯律師表示,交通部在訴願言詞辯論不斷表示,彰化風場航道是配合離岸風電國家重要政策所劃設。這次的訴願決定算是給政府一個警鐘,能源轉型固然重要,但政策的推行應該遵守法治國原則,不該以全然犧牲漁民權益為代價。

  漁環中心吳斐竣研究員表示,訴願結果凸顯了離岸風電推動過程中,缺乏實質的利害關係人議合,受離岸風場影響最大的捕撈漁民,知情權與參與權嚴重不足。航港局與部分區漁會進行內部會議後就做成決定,航行指南生效後才又成立「風場航道航行安全推動小組」作為溝通協調平台,根本無法解決「禁航規定」對漁民作業產生的嚴重干擾,主管機關所謂的「共存共榮」只是空談,呼籲交通部,應主動重新檢討處分,遵守法治國原則並落實公民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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